优秀刑辩案例 | 王某某涉嫌抢劫罪无罪宣告案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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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X年9月28日晚,王某某窜至某县某巷内,在看到被害人陈某在此处后,王某某便趁陈某不备用手拖曳将陈某背在肩上的一个粉红色背包抢走,在陈某追王某某欲将背包拿回时,其便拿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小刀威胁陈某,致使陈某害怕,停止追赶后摔倒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陈某被抢背包内有一部白色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一部红色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及现金350元等。202X年9月30日,王某某在某县被警方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1150元。王某某对此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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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及辩护策略

辩护人介入后,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并会见了王某某。辩护人主要围绕本案原审证据存在前后矛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据采集不符合法定程序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辩护。

从事实层面上,本案中对于王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的陈述前后颠倒,记忆极其混乱,其笔录中对抢劫物品和抢劫人外貌着装特征描述极不一致。受害人在前两次笔录中对于王某某的着装特征描述与公安机关调取的非案发场所的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王某某的着装并不一致。故受害人单靠背影和着装全黑的视频图像直接否定其第一时间所做笔录中所称抢劫人员着装特征,并直接指认王某某是本案的抢劫人员,受害人这一指证明显缺乏客观、真实性。从原审固定的证据来看,所谓的监控视频和路线图照片,均无法证明王某某就是抢劫人员,相反的王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其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作出合理解释。

从法律层面上,本案原审认定王某某构成抢劫罪所依据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一方面,对于物证的搜查、辨认不符合程序,另一方面,对于王某某的指认不符合程序,并未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且本案未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未勘验现场。在王某某明确提出其在附近消费并附有支付记录的情况下,公安侦查机关没有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辨认和笔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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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在严格审查本案证据、听取出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经过重审审理,王某某获取无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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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原审判决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直接指向王某某就是本案抢劫人员。一方面,受害人的笔录中关于抢劫人员、抢劫包的颜色等描述前后不一致。结合王某某的笔录以及原审庭审记录中受害人的当庭描述,可以说明受害人对于抢劫人员的记忆是极为模糊的。另一方面,在案物证和原审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侦查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而是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安排受害人进行辨认。

虽然说王某某过往有犯罪前科,但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其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故针对原审所固定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两方面,辩护人提出了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并且在采集证据时存在不符合法律程序、未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等辩护意见,即本案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无法指证王某某就是本案的抢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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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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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欣 律师



泉州市律协第六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泉州市律协第六届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泉州市律协第六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9 年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申诉等各个阶段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辩护策略。陈律师以其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坚韧的庭审对抗技巧,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的辩护效果。陈律师其以“重事实、重法律、重沟通”的执业理念取得委托人的充分信赖,已服务上千客户,在法律天平上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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